徐州公布新规!房屋出现质量缺陷,投诉处理有管理办法
好消息!以后买房后,发现房屋建筑有质量缺陷问题,投诉处理有专门的管理办法了。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减少工程质量纠纷,维护买房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工作,省住建部门制定了《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管理办法》,自2022年12月1 日起施行。
投诉不属于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 未提供工程质量缺陷事实证明的; 超出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 定具体确定的工程保修范围、保修期限的工程质量问题; 工程交付后,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工程质量 问题;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工程质量问题; 工程质量缺陷投诉中的经济纠纷;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与工程质量缺陷无关的争议; 已受理并正在处理中的投诉或者投诉办结后就同一事 实进行的重复投诉; 依法应当通过或者已经进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 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 其他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投诉。
对于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返工、修理、修复方式简单的工程质量缺陷,可以采用简易方式处理投诉,责成责任单位限期处理。 对于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或者责任难以界定的工程质量缺陷,视情况需要进行验算、检测、鉴定,或者组织专家论证,形成论证意见。设计单位应当根据验算、检 测、鉴定结果、专家论证意见提出处理方案。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作投诉处理意见书,责成责任单位限期处理。 (四)办结。 责任单位返工、修理、修复完成,并告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处理完毕。 责任单位拒不履行保修义务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经核实,所投诉的工程质量缺陷不真实的; 经核实,投诉属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予受理范围 的; 投诉人撤回投诉的; 当事人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或者申请行政复议的; 投诉人不配合,致使被投诉人责任无法认定或者责任 单位无法实施工程质量缺陷返工、修理、修复的; 涉及第三方利益,且因第三方不配合、致使被投诉人 责任无法认定或者责任单位无法实施工程质量缺陷返工、修理、 修复的; 投诉处理涉及的全部责任主体已经依法终止的。终止投诉处理工作的,应当向投诉人说明终止的理由,做好 解释、疏导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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