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摩托车撞上电线杆索赔,法院:不予支持
随着乡镇道路硬化和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方便、快捷的摩托车、电瓶车成了广大群众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但由于部分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薄弱,驾车在道路上行驶不遵守交通规则、超速、逆行、违法载人、无证驾驶摩托车等行为,均为道路交通安全埋下隐患。近日,沛县审理了一起因驾驶摩托车撞上路边电线杆致人死亡纠纷案件。
案件经过
案情简介
法院调查
被告公路管理站辩称,涉案道路并非县道也非乡道,不属于公路管理站的管理和养护范围。三原告起诉公路管理站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某镇政府辩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案电线杆的所有权人和检修维护均系沛县供电分公司,某镇政府仅对涉案电线杆具有监管义务,原告要求某镇政府承担法律责任无法律依据。

沛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二条之规定,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而事发路段道路为东西走向,系为方便农业生产而修建的道路,该道路名称未进行登记,不属于上述规定所指的农村公路。因此,原告以某镇政府、公路管理站未尽到道路管理、养护义务为由,要求二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依据,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而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四条,认为被告沛县供电分公司系涉案电线杆的实际所有人,按照相关规定,不得在道路两侧外缘一米范围内设置相关设施,但适用该前提的条件是涉案道路属于农村公路,结合本院现场勘察,涉案电线杆离路面距离约为42厘米,不占公路路面,并未影响通行,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沛县供电分公司承担责任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沛县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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