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宁交警关于依法处理扣留机动车的公告
睢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睢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道路交通管理中依法扣留一批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来接受处理的,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被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请公告中被扣留车辆的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自本公告发布起三个月内携带相关手续前往扣留车辆的交警中队接受处理,逾期不来接受处理的,交警大队将对被扣留车辆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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