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不为员工缴社保,可以吗?
不知道各位小伙伴
在面试的时候
有没有遇到过这些情况:
试用期不缴纳社保
不交社保,但可以换成钱发给你
单位让员工承诺弃缴社保
......
那这些情况是否可取呢?
咱们接着往下看
↓↓↓
答:不可取!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私下就社会保险费进行约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现金,员工个人自行办理社保缴纳的做法,不可取。
答:不合法!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除了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个人不需缴费外,其它三个险种,单位和个人按相关比例共同缴费。企业在试用期期间也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
答:不合理且违法!
据《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项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变更或者放弃。
答:不可以!
实际上人事档案并非缴交社保所需条件,不能成为单位缓缴社保的理由。(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以及《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答:员工可以提供以下证明,证明与单位之间的用人关系,向社保部门投诉维权!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①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②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③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④考勤记录;
⑤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①③④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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