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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这些商家哄抬药品价格被通报!今起开通举报热线→

2022-12-17 8:30:50 来源:都市晨报 评论:0


为进一步加强防疫药品及用品价格行为管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迅速行动,及时发布价格政策提醒告诫,全面加强“四类”药品和防疫物资价格监管,严厉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截至目前,已检查各类零售药店873家,办理涉疫情防控价格投诉举报9件,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徐州经开区某药品经营企业涉嫌哄抬价格案


12月13日,徐州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该区蟠桃六期某药品经营企业高价销售美林牌布洛芬混悬液。执法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对该店进行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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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该店在销售购进的同一批次布洛芬混悬液时不断提高销售价格,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所指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价格违法行为。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其立即整改并立案查处。 




鼓楼区某药品经营企业涉嫌哄抬价格案


12月13日,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位于该区华润路上的某药品经营企业在销售连花清瘟胶囊时,强制搭售布洛芬缓释胶囊、复方金银花颗粒等药品。执法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对该店进行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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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该店涉嫌在销售连花清瘟胶囊的过程中搭售指定商品,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所指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价格违法行为。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其立即整改并立案查处。     




睢宁县某药品零售有限公司涉嫌哄抬价格案


12月6日,睢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12345举报线索,对该县某药品零售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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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该公司销售的连花清瘟胶囊和连花清瘟颗粒在成本未明显增加的情况下大幅度提高药品销售价格,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价格违法行为。睢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其立即整改并立案查处。




即日起,
为打击哄抬药品价格等违规违法行为,
保护百姓正当权益,
都市晨报、汉风号开通举报热线

68886888
对于个别单位和个人
囤积居奇、哄抬药价、高价兜售、
违规违法售卖各种防疫物资行为,
一旦查实将予以曝光,
并通报监管部门进行查处。


  • “家人发烧,想去药店买退烧药,跑了好几家药店,都缺货,多亏了好心邻居给了一瓶,要是平时,不会买不到退烧药的,家里适当备一点无可厚非,但要是故意囤积再高价出售,就太过分了。”

  • “微信群里有人高价兜售现在最紧缺的退烧药、感冒药、咳嗽药等,价格比正常价高出数倍,就没有人管管吗?

  • “我们业主群里有人兜售抗原检测试剂,这不是一般商品,个人有售卖资格吗?

近期,
有不少市民拨打热线68886888
或者在汉风号APP上留言反映上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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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30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中国对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和防护用品的监管要求及标准》,将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作为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企业是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主体,必须获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个人不能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包括第二类)经营活动,个人在朋友圈等网络平台销售新冠抗原试剂盒是违法行为。根据相关规定,抗原检测试剂不同于口罩,个人私自贩卖抗原检测试剂属违法行为,如果试剂出现造假、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情节严重的可判处无期徒刑。





为打击各种违规违法行为,保障百姓正当权益,即日起,都市晨报、汉风号开通举报热线,对于举报属实的违规违法行为将予以曝光,并通报监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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