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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徐州,江苏银行两分行违规被罚

2022-1-11 11:33:18 来源:人民网江苏频道 评论:0

近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对外通报,江苏银行股份徐州分行及多名责任人被处罚。


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江苏银行徐州分行存在内部控制不当,发生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和挪用资金的违法违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被罚45万元


同时,因对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内部控制不当发生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和挪用资金案件负领导责任,分管副行长曹某某被警告,负有管理责任的部门负责人滕某某受到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11年的处罚,解某则因对发生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和挪用资金案件负直接责任,被处以禁止从事银行业10年的处罚。


据了解,江苏银行徐州分行2021年内曾因违规问题而多次被处罚。2021年年初,该行就曾因信贷资金被挪作他用,贷前调查不尽职,以信贷资金或票据贴现资金用作保证金、虚增存款等违法违规事项被处罚130万元,2021年下半年以来该行已收到了两次罚单。


近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对外通报,江苏银行苏州分行因内部控制失效,低风险流动资金贷款“三查”不到位、对公贷款贷后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共计被罚135万元。此外,江苏银行苏州分行员工单某被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通报显示,江苏银行苏州分行存在内部控制失效,低风险流动资金贷款“三查”不到位、对公贷款贷后管理不到位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苏州监管分局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对该行分别作出罚款人民币40万元、9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江苏银行苏州分行员工单某、李某某因对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内部控制失效负直接责任;对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低风险流动资金贷款“三查”不到位负管理责任,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苏州监管分局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对单某、李某某分别作出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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