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宁关于规范低温雨雪冰冻天气期间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近期持续出现低温寒潮天气
为规范市场价格行为
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日前
睢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针对低温雨雪冰冻天气期间
市场价格行为发布提醒告诫函
关于规范低温雨雪冰冻天气期间
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近期,我县出现低温雨雪冰冻天气,为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特提醒告诫如下:
01
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增强社会责任感,加强价格自律,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原则,合理制定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粮油肉禽蛋菜奶等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02
经营者和相关单位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依法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诚信经营。禁止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禁止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03
各商场超市、农贸市场、药店等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粮油肉禽蛋菜奶等基本民生必需品的经营主体,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不得利用虚构原价、虚假打折、低标高结等方式欺骗、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谣言,推动商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不得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牟取暴利,大幅提高民生用品的销售价格。
04
客运、公交、出租车等交通运输单位,要自觉规范价格或收费行为,自觉维护交通客运市场的价费秩序。要做好票价公示工作,不得擅自涨价、价外收费,严禁强制搭售保险;高速公路救援服务公司、高速公路服务区等相对封闭区域内经营者要做好商品及服务价格明码标价工作。
05
请全县各市场经营主体加强价格自律,强化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意识,建立和完善内部价格管理机制。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推动商品和服务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市场巡查力度,密切关注价格变动情况,及时受理投诉举报,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对扰乱市场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价格违法典型案件将向社会公开曝光。广大消费者若发现相关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及时拨打12315或1234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睢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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