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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虚假宣传!徐州三家楼盘被处罚!

2024-5-21 10:35:39 来源:都市晨报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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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徐州市泉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以下简称:泉山市监局)、
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以下简称:沛县市监局)

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以下简称:邳州市监局)

对辖区内的几家开发商

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

分别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处以最高10万元的罚款。

具体情况跟着晨小编
一起来了解一下!


01

威昱公司金地大河印:被罚3.2万元



据徐泉市监处罚〔2024〕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可知,威昱公司名称为“大河印 ”的微信公众号的“公众号简介”栏目:“项目位于徐州市泉山区金山东路与迎宾大道交汇处西南角,15分钟可畅达全城……”等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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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河印效果图
以上内容已经整改删除,威昱公司与南京火猴策动广告有限公司签订了书面的《广告整体推广合同》,未单独进行出具发票,合同约定微信公众号运营费用20000元;泉山市监局责令威昱公司停止发布涉案广告,在相应的范围内消除影响;在2024年2月23日决定对威昱公司作出以下处罚:罚款人民币3.2万元,上缴国库
02

泰鼎公司柏枫花园:被罚10万元


据沛市监处罚〔2024〕001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可知,泰鼎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泊枫花园V”发布的文章,标题为《重磅 !沛县教育局发布2023年初中、小学施教范围,家长请速看》部分内容如下:


鸿基·泊枫花园位处树人学校施教区,步行5分钟即可达树人学校,项目自身规划6班制幼儿园,一路之隔未规划的东风小学,让孩子即使“最晚出门”,也能“最早到校”,更可以免去家长早上接送孩子,途中交通拥堵等多问题,亦可锻炼孩子的独立能力,为孩子打造难得的独立成长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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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鼎公司发布以上广告的广告费用包含在项目营销推广总费用内,无法拆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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泊枫花园效果图
沛县市监局认为泰鼎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以项目达到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沛县市监局在2024年4月22日作出以下处罚:责令泰鼎公司停止上述违法行为,罚款10万元
03

益华公司益华尚城:被罚10万元



据邳市监处罚〔2024〕0002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可知,益华公司售楼部门口南侧外墙上有红色大型广告有如下内容“益华名邸”“双学区四学校”“恒山路小学(运师附小北校)”。益华公司无法提供“恒山路小学”是“江苏省运河师范附属小学北校”的证明材料

经邳州市监局调查,益华公司将官方文件中的开发区恒山路小学施教区宣传成恒山路小学( 运师附小北校)施教区,容易让消费者将益华公司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施教区误解为运师附小北校,从而提高其楼盘对消费者的吸引力和购买力。实际上“运师附小北校”并不存在,是益华公司自行杜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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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华尚城效果图
据悉,益华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因工作人员调动幅度较大,财务记账不详细,导致虚假广告的广告费用无法计算。邳州市监局认为益华公司将其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施教区宣传成“恒山路小学(运师附小北校)”,是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广告。邳州市监局在2024年4月10日作出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 

律师:不得虚构或夸大事实,误导消费者



记者查询相关法律法规得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规定,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江苏苏大律师事务所刘梦林律师认为,“以项目达到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做法违反了广告真实性原则,可能导致消费者对项目位置产生误解,损害消费者权益;“杜撰虚假学区”更是严重误导消费者,不仅违反了广告法,还可能涉及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开发商在推广项目时,应当诚信经营,不得虚构或夸大事实,误导消费者。”刘律师补充道,这三个案例警示所有开发商,在推广房地产项目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诚信经营,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准确、合法。 

关于徐州新建商品住房
违反广告法事件,
晨小编将会持续关注,
第一时间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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