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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告!徐州这些地方马上要拆!

2024-6-8 10:00:34 来源:都市晨报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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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云龙区、贾汪区
人民政府官网

分别发布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和拟征收土地公告

具体内容
跟着晨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01
云征补安置〔20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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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云拟征告〔2024〕8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汉风街道办事处大韩社区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大韩社区集体所有土地0.7559公顷(11.3385亩)。其中,农用地0.7553公顷(11.3295亩),含耕地0.7327公顷(110.9905亩);未利用地0.0006公顷(0.009亩)。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23〕11号)的规定执行。


(二)青苗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23〕11号)的规定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23〕11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云龙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云龙区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xzyl.gov.cn/)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居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4年6月6日至2024年7月6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4年7月6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徐州市云龙区和平大道66号云龙区人民政府(联系人:张楠;电话:67072083;邮编:221000)。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云龙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4年6月6日至2024年7月6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汉风街道办事处(联系人:蒋恒强,电话:80580289)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政府

2024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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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贾拟征告〔20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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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经贾汪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土地征收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


二、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大吴街道解台村、程楼社区。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三、公告期限

本拟征收土地公告期限为2024年6月4日至2024年6月19日。


四、工作安排

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贾汪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位置、权属、种类和数量等。请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配合,并在《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表》上对调查结果予以签名或盖章。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将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五、其他事项

自本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联系人:李先生;

电话:68386168。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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