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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虚拟货币引发合同纠纷,沛县法院:不予支持!

2022-1-20 13:31:07 评论:0
梦想“一夜暴富”,微信群内委托网友购买虚拟货币进行投资,不成想钱没挣到,3万元的本金也是从手中“有去无回”,于是男子怒将网友诉至法院。近日,沛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购买虚拟货币引发的合同纠纷案,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案情介绍

2018年4月份,王某经他人介绍进到某矿机群,与当时已在群中的刘某相谈甚欢并逐渐发展成为无所不谈的“交心”朋友。2018年7月份,两人所在的矿机群改为“C”币(虚拟货币的一种)群,此后,群内便有人隔三差五向群成员以单价六毛的价格抛售原单价一元的“C”币,面对如此“诱惑”,手有余钱的王某跃跃欲试。
2018年7月11日,在“高利润”、“高回报”的刺激下,王某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委托颇有购买经验的刘某帮忙代购3万元的“C”币。同日,王某按照约定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3万元购币款汇至刘某指定的银行账户,刘某亦告知了王某相关账户和密码。两年后,王某以未收到委托刘某购买的虚拟货币为由向沛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返还3万元购币款并支付利息。

法院审理

沛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的“C”币是一种类似于比特币的网络虚拟货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及《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等规范性文件,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

从性质上看,“C”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违反法律,不受法律保护。双方因此形成的委托合同关系,因违反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秩序及禁止买卖虚拟货币的相关规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本案中,王某因故意订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给自己造成的财产损失应由王某自行承担。故,沛县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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