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询问女性求职者婚育情况”,冲上热搜!
3月6日,湖南省总工会发布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提醒用人单位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其中,“除个人基本信息外,不得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引发关注。
提示函提醒:禁止性别歧视,保障女职工平等就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除个人基本信息外,不得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
用人单位在录(聘)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具备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条款,并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积极组织签订《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合同》,就女职工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报酬、休息休假、保险福利、民主参与、教育培训及职业发展等基本权益,以及特殊权益等方面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对新就业形态女职工,要通过集体协商的方式确定女职工的劳动定额、劳动报酬和劳动时间等。合同履行过程中,要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用人单位要明确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依法健全和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要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制定出台涉及女职工权益的规章制度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支持工会和女职工委员会依法履职,辞退女职工时,应提前通知工会并说明理由;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环境、劳动条件和保护措施、保护用品;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职业卫生和心理健康等教育培训;保护女职工在工作场所中的安全;依法预防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包括生育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保障女职工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按照规定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予以辞退、单方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孕期、哺乳期禁忌劳动;特定孕期、哺乳期时段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对常年从事野外、室外流动性作业和其他生产作业的女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季节提供相应的保健或者保护用品;要关心关爱女职工身心健康,依法做好体检、妇科检查和“两癌”筛查;要落实完善生育休假制度,保障产假、护理假、育儿假等假期落实到位。
用人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提高职工队伍素质,保护包括女职工在内的全体职工的劳动热情和创造潜能,为单位高质量发展积蓄人才支撑。要支持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不断深化女职工“芙蓉杯”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激励更多女职工立足岗位建功立业;深入实施女职工维权关爱“安薪暖心行动”,打造贯穿女职工全生命周期、全时空领域的工会关爱服务体系,培育更多女性就业友好型用人单位和园区。
女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拨打12351湖南省总工会服务职工热线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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