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一医生被罚30000元
经调查核实,为谋取不当利益,该医生擅自使用工作单位的超声设备为投诉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该医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条第二项及《江苏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第五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给予其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九条: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第三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工作场所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醒目标志。 第十八条:违反规定利用相关技术为他人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医疗卫生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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