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起施行!新规来了
近日,记者了解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的决定》
将婴幼儿配方液态乳
纳入注册管理
对此,市场监管总局组织修订了《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以及相关配套文件,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将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尽快修改完善并发布相关文件,保证企业能够按时申请婴幼儿配方液态乳注册,新版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将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婴幼儿配方液态乳和我们熟知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主要的区别就是状态不同,液态乳食用更方便、产品相对更新鲜,但是保质期也相对较短。
新办法拟明确三方面要求 严把质量安全关 过去我国市场上婴幼儿配方液态乳市场份额很低,有少量进口,这次是为了满足消费者差异化消费需要,同时保证产品的质量安全,所以纳入与婴幼儿配方乳粉同样严格的注册管理。 记者了解到,由于婴配液态乳水分含量高、营养成分丰富、生产灭菌环节受热程度较高等因素影响,因此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婴幼儿配方液态乳产品配方注册申请材料项目与要求(征求意见稿)》中对于微生物和稳定性控制需更加严格,从三方面明确了注册要求。 市场监管总局特殊食品司婴配食品注册处一级调研员刘晓毅介绍,这对原辅料微生物风险控制提出了要求。要求与产品直接接触的生产用水经处理至少达到饮用纯净水的要求,确保满足产品质量和工艺要求。针对婴配液态乳体系不稳定的特点,要求产品研发阶段对产品体系稳定进行研究,制定产品体系稳定的内控评价标准、评价指标及相应检测方法等。 同时,企业注册需要提交工艺路线和工艺参数确定依据及数据,以及产品安全性、稳定性、营养成分符合性说明,并对灭菌效果验证提出了具体要求。 将婴配液态乳纳入注册管理,明确配方注册应遵循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从源头提高技术要求,严把准入门槛。这有利于依法对其实施最严格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更好控制产品质量安全风险。
婴幼儿配方液态乳名称有严格规定
管理办法和相关配套文件除了明确了婴配液态乳研发、生产、检验情况和稳定性研究的要求之外,对于产品包装名称也有明确要求,方便选择和购买,防止出现误导消费者的情况。 根据征求意见稿,产品名称由商品名称和通用名称组成,每个产品只能有一个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应使用规范的汉字。根据产品适用月龄,通用名称应为: 婴儿配方液态乳(0—6月龄,1段) 较大婴儿配方液态乳(6—12月龄,2段) 幼儿配方液态乳(12—36月龄,3段) 商品名称不应包含下列内容: 虚假、夸大、违反科学原则或者绝对化的词语; 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增强免疫力、调节肠道菌群等保健作用; 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性表述; 庸俗或者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 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如使用谐音字或形似字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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