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年休假,最新回应!
去年的年假
你都休完了吗?
1月6日
人社部在微信公众号发文回应
“入职新单位当年,能休年休假吗?”
这一问题

文内对大家关心的一些年休假问题
进行了回复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在《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中明确:“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职工工作时间包括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
职工的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职工累计工作
已满1年不满10年的
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
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
年休假15天
注意哦!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
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依法享受的
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
国家规定的假期
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
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
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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