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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小伙科目四没考就酒后驾驶!两人均涉嫌危险驾驶罪

2022-8-10 15:29:14 来源:徐州交警 评论:0
夏季高温炎热
群众消暑纳凉、聚会聚餐娱乐等活动增多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已经成为深入人心的一句标语
醉酒驾车不仅害人害己
更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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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哪怕醉酒后没有开车

只要你做了这件事

同样涉嫌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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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7日,徐州交警开发区大队民警在X307县道与紫房路交叉口处例行开展交通违法集中整治时,一辆白色小型轿车在路上歪歪扭扭的行驶引起了民警的警觉,果然拦停之后驾驶人面色红润,车内酒气熏天。民警按规定对驾驶员张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其体内酒精值达到了99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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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之后的调查处置中,民警又有了惊人的发现,该驾驶员张某竟然才刚刚考完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三,暂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坐在副驾驶的另一名男子才是本车车主。
经调查,三人中午聚会时张某喝了点酒,车主本人未喝酒,在将车开到紫房路附近时,张某认为该路段车少人少,正巧自己刚考过科目三,心里痒痒的想练练车,并未饮酒的车主便将车交于张某驾驶,没成想没走多远就被执勤民警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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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对二人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指出无证驾驶及醉酒驾驶的危害,并依法开具了强制措施凭证和违法通知书。驾驶员张某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无证驾驶的违法行为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时,该车主在明知张某未取得机动车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的情况下,将车辆交于张某驾驶,同样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在哪些情况下 成立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二是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三是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对于醉酒的驾驶人

同饮人应尽到哪些义务

对于那些醉酒后已经丧失自我照顾能力还要自行驾车回家的,同饮人要在酒后尽到劝阻、照顾、护送和通知义务,不能明知其独自驾车会发生危险而放任这一行为发生。

例如,同饮人可直接送至其家人、亲属身边;也可以电话通知家人、亲属过来接送;还可通过正规代驾平台呼叫代驾;条件允许时,同饮人可照顾其至酒醒,使其恢复自我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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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的标准

饮酒驾驶机动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醉酒驾驶机动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酒驾的危害

饮酒后驾车,由于酒精的麻醉作用,人的手、脚的触觉较平时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导致事故的发生。


饮酒后,对光、声刺激反应时间延长,本能反射动作的时间也相应延长,感觉器官和运动器官如眼、手、脚之间的配合功能发生障碍,因此,无法正确判断距离、速度。


饮酒后可使视力暂时受损,视像不稳,辨色能力下降,因此不能发现和正确领会交通信号、标志和标线。同时饮酒后视野大大减小,视像模糊,眼睛只盯着前方目标,对处于视野边缘的危险隐患难以发现,易发生事故。


饮酒后在酒精的刺激下,人有时会过高地估计自己,对周围人的劝告常不予理睬,追求速度的快感,从而酿成悲剧。饮酒后易困倦,表现为行驶不规律,空间视觉差等疲劳驾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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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惧吗?害怕吗
那么就做到
“开车不喝酒,酒后不开车”,
平安无事!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行车还喝酒,亲人两行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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