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睢宁一民营医院被处罚……
睢宁县城西某民营医院
存在非法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
放射诊疗行为不规范等违法违规问题
被处以行政处罚
跟着睢小融一起来了解一下
案件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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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近日,县卫生监督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县城西某民营医院存在非法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放射诊疗行为不规范等违法违规问题。
一、经现场检查发现,该民营医院妇科门诊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擅自开展终止妊娠术,同时发现违规开具的注射液处方笺及相关收费单据,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诊疗科目仅有“妇产科:妇科”专业,未能提供《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二、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该民营医院放射科工作人员未按规定佩戴个人剂量计,未能出示该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检测报告,现场提供的《放射诊疗许可证》未及时予以校验。
案件调查
该民营医院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终止妊娠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对该民营医院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7250.4元、并处罚款人民币51751.2元的行政处罚。
该民营医院未按照规定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未按规定校验《放射诊疗许可证》等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的规定,应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三十八条、四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对该民营医院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三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 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九十九条 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佩戴个人剂量计。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
(二)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五)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
(六)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卫监提醒
一、医疗机构或相关从业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开展终止妊娠手术可能产生并发症,无资质的医疗机构在医疗设施、医疗技术、抢救能力等方面的欠缺甚至会危及受术者的生命,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事故隐患大。终止妊娠手术俗称人工流产术,因为要进行宫腔操作,不可避免地会损伤生殖道,尤其是异位妊娠,在手术时更容易出现突发情况,严重者甚至危及生命。除此之外,若手术时器械不净或其他情况,容易使生殖器官感染。在此,呼吁广大患者朋友一定要选择正规医疗机构,接受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和人员提供终止妊娠服务。
二、医疗机构中从事放射诊疗的工作人员在其职业活动中接触放射性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明确要求“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要求“放射工作人员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的周期为1年~2年,但不得超过2年”。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的意义在于及时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健康的早期影响,达到早诊断、早治疗的目的,必要时调离岗位,防止放射性损伤。医疗机构也应当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个人剂量监测、职业健康管理档案并终生保存,该档案将作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鉴定的必要资料。医疗机构作为放射防护主体责任单位违规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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