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燃禁放!这些“红线”不能踩!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物品
非法生产经营储存 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春节临近 徐州公安提醒大家 未经许可 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 均属违法行为


案例曝光 2025年12月底,新沂市公安局查破刘某某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案,查扣烟花爆竹1200余箱。经查,刘某某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条件下,从外省大量购买烟花爆竹使用普通车辆运输至新沂市非法储存、销售。目前,刘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同案两名人员被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2026年1月初,应急管理部门工作发现新沂市新安镇一婚庆用品批发部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经营烟花爆竹,应急管理部门拟对其处以罚款68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6年1月7日晚,孟某等人在云龙区一小区附近燃放烟花爆竹,云龙分局大龙湖派出所迅速出警抓获违规燃放人员6人。目前,孟某等6人被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2026年2月4日,泉山分局火花派出所工作中发现李某某在其住所地下室内存放大量烟花爆竹,拟于春节期间售卖。民警现场查获各类烟花爆竹200余公斤,及时消除了安全隐患。李某某涉嫌非法储存危险物质,公安机关拟对其予以行政拘留处罚。
行为一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行为二 4.《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026年春节将至 年味渐浓 燃放烟花爆竹 极易引发火灾、人身伤害等事故 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警方提醒 请广大市民朋友理性过节,遵守烟花爆竹禁放规定,共同守护城市安全。 1.在禁放区域内,不储存、运输、销售、购买、燃放烟花爆竹。 2.在禁放区域内,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各类焰火燃放活动。 3.遵守禁放规定,文明婚丧嫁娶,可用电子喷花、电子鞭炮等方式替代传统烟花爆竹。
禁放区域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限制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2021年12月29日徐政规〔2021〕2号文发布,根据2024年2月2日徐政规〔2024〕3号文修正)明确:在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将京台、连霍、淮徐三条绕城高速合围区域以及贾汪区老矿街道、大泉街道、徐州工业园区区域内确定为禁放区。 禁放区域内不再设置集中燃放点。 让我们共同行动起来 不在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让城市家园更加美丽文明 徐州更加平安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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