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告!徐州这些区域将征地拆迁!补偿方案公布
征收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徐泉拟征告〔2024〕3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泰山街道泰山社区、金山街道金山社区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泰山街道泰山社区集体所有土地0.207公顷(3.105亩)。其中,农用地0.0784公顷(1.176亩),含耕地0.0782公顷(1.173亩);建设用地0.1286公顷(1.929亩)。 拟征收金山街道金山社区集体所有土地0.0313公顷(0.4695亩)。其中,农用地0.0313公顷(0.4695亩),含耕地0公顷(0亩)。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第(二)项情形,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23〕11号)的规定执行。 (二)青苗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23〕11号)的规定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23〕11号)的规定执行。 征地补偿标准暂参照现行县(市、区)执行标准测算,具体按照获批时点的县(市、区)执行标准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在徐州市泉山区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xzqs.gov.cn/)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2026年3月10日至2026年4月8日。 (二)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6年4月8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徐州市建国西路61号泉山区住建局(联系人:刘海光;电话:0516-85806205;邮编:221000)。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三)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四)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自2026年4月8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分别至所属的泰山街道办事处(联系人:呼彬;电话:13813285308)金山街道办事处(联系人:孙瑞;电话: 13952110774)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 2026年3月9日 征收范围: 具体公告内容如下 (上下滑动查看)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徐泉拟征告〔2024〕2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泰山街道泰山社区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泰山街道泰山社区集体所有土地0.2326公顷(3.489亩)。其中,建设用地0.2326公顷(3.489亩)。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第(二)项情形,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23〕11号)的规定执行。 (二)青苗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23〕11号)的规定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23〕11号)的规定执行。 征地补偿标准暂参照现行县(市、区)执行标准测算,具体按照获批时点的县(市、区)执行标准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在徐州市泉山区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xzqs.gov.cn/)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6年3月10日至2026年4月8日。 (二)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6年4月8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徐州市建国西路61号泉山区住建局(联系人:刘海光;电话:0516-85806205;邮编:221000)。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三)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四)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自2026年3月10日至2026年4月8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分别至所属的泰山街道办事处(联系人:呼彬;电话:13813285308)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 2026年3月9日 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七里沟街道三官庙社区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具体公告内容如下 (上下滑动查看)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徐泉拟征告〔2024〕4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七里沟街道三官庙社区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七里沟街道三官庙社区集体所有土地0.0285公顷(0.4275亩)。其中,建设用地0.0285公顷(0.4275亩)。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第(二)项情形,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23〕11号)的规定执行。 (二)青苗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23〕11号)的规定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23〕11号)的规定执行。 征地补偿标准暂参照现行县(市、区)执行标准测算,具体按照获批时点的县(市、区)执行标准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在徐州市泉山区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xzqs.gov.cn/)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6年3月10日至2026年4月8日。 (二)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6年4月8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徐州市建国西路61号泉山区住建局(联系人:刘海光;电话:0516-85806205;邮编:221000)。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三)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四)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自2026年3月10日至2026年4月8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分别至所属的七里沟街道办事处(联系人:韩超;电话:0516-83208676)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 2026年3月9日
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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